山西法制报头版:97天!再生的希望燃起
这是一组有着代表意义的时间节点。
2020年8月3日,河南省豫煤矿机有限公司以永泰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,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。
2020年9月25日,经审查并层报最高院批准后,晋中中院裁定受理永泰能源破产重整案,并于同日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。
2020年11月17日,永泰能源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了部分债权,表决通过了《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》。
2020年12月16日,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,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(草案)》表决通过。
2020年12月30日,晋中中院裁定确认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》执行完毕。
至此,山西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,截至结案日全国最大的民营上市公司重整案、全国涉及违约债券金额最大的上市公司重整案,在晋中中院尘埃落定。
透过一个个紧凑的时间节点,“永泰能源重整案”进程亦清晰可见。
从2020年9月25日到12月16日,历时83天,晋中中院裁定批准《重整计划》、终止重整程序,按照法律规定审结案件。
从2020年9月25日到12月30日,历时97天,晋中中院裁定确认《重整计划》执行完毕、终结重整程序,按照实质标准审结该案。这是截至结案日,全国审理千亿级资产规模上市公司重整案,用时最短的案件。
伴随着案件的成功落幕,永泰能源也在历经97天的生死渡劫后,迎来了希望再生。
2021年1月19日起,永泰能源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,公司股票简称由“*ST永泰”变更为“ST永泰”,公司股票“摘星”。
2021年4月30日起,永泰能源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,公司股票简称由“ST永泰”变更为“永泰能源”,公司股票“摘帽”。
2021年下半年,公司股票恢复进入两融标的和中证指数,股价稳中有升。
那么,当初为什么选择司法重整?重整中巨额转股如何平稳维护股价?怎样保障各方权益、重整成果、司法权威?
循着案件的完整脉络,连日来,记者走访晋中中院一一探究。
民营巨头深陷困局是“破”是“救”
永泰能源,这个曾经在债务重压下,濒临破产的综合能源民营巨头,是“破”是“救”的选择,牵一发而动全身。
成立于1992年的永泰能源,主营业务为煤炭、电力、石化等能源产业,经过多年发展,已形成煤电一体化为基础的综合能源供应商格局。永泰能源是山西省最大的民营上市公司、A股市场最大的民营能源企业。
2018年7月初,因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、融资政策不断缩紧、债务规模较大、“短贷长投”等因素影响,永泰能源发行的一只高达15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兑付,构成实质性违约,触发了债券交叉违约条款,导致永泰能源的股票和四只波动较大的债券停牌,永泰能源债券接连“爆雷”。
至2018年12月31日,永泰能源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65.29亿元、债务总额780.79亿元,永泰能源本部资产总额664.71亿元、债务总额436.88亿元。
看似公司尚未资不抵债,但实际上如不尽快解决债务问题,公司极有可能被逼进破产清算。而一旦进入清算,公司股价可能归零,32万余户中小股东投资可能全部受损;债权人的清偿率可能是清算状态下的37%左右,或更低;2万余名职工可能失去工作岗位,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,直接影响社会稳定。
经各方反复研究、论证,认为司法重整可以停止计算利息、锁定债务规模,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、中止执行,是化解公司债务危机的唯一可行途径。
“救”!成为终极选择!
府院联动创造“主战场”晋中速度
对于在破产边缘的企业来说,重整被视为起死回生的救命稻草,如果重整“给力”,企业或将实现再生价值,而一旦出现问题,后果则将关乎生死。
案件审理的压力,由此可见一斑。
永泰能源重整案涉及债务规模庞大、股民众多,为避免区域性金融及社会风险,山西省委、省政府对案件处理十分重视,主要领导多次对案件办理作出重要批示。
晋中市委、市政府成立了市委书记、市长任“双组长”的重整处置协调领导小组,全面指导、协调重整工作。市委领导多次听取重整进展汇报、主持重整协调推进会,解决重整中遇到的资产处置、子公司协议重组等难题。
最高院批准将永泰能源及其41家关联公司,与实控人的142件诉讼、执行案件全部移送由晋中中院管辖。考虑到晋中中院缺乏审理破产案件经验的实际,最高院在听取汇报后为重整工作把方向、指路径。时任省高院院长孙洪山在重要时间节点、重大问题处理上10余次听取专题汇报,精准指导案件办理,保证了重整及时、高效、优质完成。
永泰能源重整案立案后,晋中中院第一时间成立了院长史红波任组长的重整工作领导组,下设6个工作组对重整工作各司其职、协调推进。正式办理阶段,选派业务扎实的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(其中硕士两名),专门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,严控时间节点,步步为营,稳扎稳打。
重整两大难点与数个“全国首例”
“集中全院司法资源,尽快稳住局面,一定要全力以赴打赢这场硬战!”2020年8月11日,在破产重整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会议上,晋中中院院长史红波的话掷地有声。
的确,这场“硬战”一波三折,遭遇了两大难点,也创造了属于晋中中院的数个“全国首例”。
难点一:债权人等违反限售规定抛售股票。
《重整计划》规定的债务清偿方式之一,是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抵偿债务,转增股票数量达97亿多股。经征求多数债权人意见,《重整计划》规定设限售期,限售两年,前6个月不能出售,之后债权人可每个季度减持1/6。
但在执行中,还是发生了违反限售规定,大额抛售转增股票情况。
晋中中院适时提出了化解方案:
首先,冻结抵债股票。转增股票划恢复上市交易当日,就发生了债权人大额抛售股票情况,法院即赴上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,对转增股票办理了冻结手续。这在全国已审结上市公司重整案中属于首例。
其次,司法罚款。由于技术上有划转与冻结股票存在一天空档期问题,第二次划转股票又出现了债权人抛售转增股票情况。法院决定对抛售股票的9家债权人等,比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情形,采取罚款强制措施。对违反《重整计划》抛售股票的债权人进行司法处罚的,本案是首例。
难点二:违约债券重整化解后,如何注销登记没有明确规则。
永泰能源有140多亿债券产品处于违约状态,通过重整,对债券进行了清偿安排,但对这些债券怎么摘牌、注销,监管部门尚没有明确规则。
经与监管部门多次沟通,监管部门同意以《重整计划》执行完毕裁定书为依据,对所有债券进行了登记注销。本案是债券监管机构,首次以法院出具的《重整计划》执行完毕裁定书为依据,对违约债券全部进行登记注销。
示范案例迸发“法治+市场”高光时刻
这是一组有着典型意义的数据统计。
通过重整,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36.57%变为全额清偿。
公司2万余名职工就业岗位得到保全。
32万余户中小股东持股数额没有变化、股权不做除权处理,其还可能通过股票价格回升,弥补损失甚至获益。
维持了上市公司的主业不变、产品不变,没有进行资产置换、没有停产半停产,实现了企业就地重生。
是的!永泰能源或将再现“高光时刻”!
“公司的优质资源得以保留,债权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保护,企业、股东、职工、债权人、政府等实现多赢共赢,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”案件主审法官、晋中中院民四庭庭长郝永丽坦言,坚持市场化、法治化、信息化原则,是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。
回看案件审理的点点滴滴,晋中中院主审团队也在无数个日日夜夜的创新中,摸索出自己独有的办案思路:
永泰能源本身是控股平台,其经营业务、核心资产均在下属子公司,但子公司也负有高额债务,如果仅对能源本部进行重整,将面临缺乏偿债资金来源问题。经与债权人反复沟通,没有按照传统的母子公司合并重整模式进行,而是采用“上市公司庭内司法重整与子公司庭外协议重组”同步进行的方案,最终实现了整体化解母子公司债务风险的目的。
“永泰能源千亿资产重整案”的成功司法实践,对于旨在建设全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晋中市来说,可以说是一次以法治为主导,以创新为要素,以真正为企业纾危解困为关键,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的的司法审判探索与尝试。
该案也成为全国破产案件府院联动的又一示范案例,对山西乃至全国上市公司重整,尤其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重整有着重要借鉴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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